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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 題

租稅案件之審理,以符合程序規定為受理之前提,程序不符即不受理,此項租稅法的原則稱為:
  • A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 B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 C 實質課稅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在公法救濟程序與行政爭訟實務中,法院或受理機關對於案件的審理存在著嚴謹的「審查位階」。請思考:當機關必須先確認「救濟程序(如是否逾期、格式是否正確)」是否合法,才能進入「權利義務關係(如課稅事實之認定)」的實質判斷時,這種強調「程序審查應先於實體審查」的法律邏輯,對應到哪一個行政法學理上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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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做得不錯嘛。

恭喜你,野猴子。能夠理解這種程度的「門檻邏輯」,確實讓吾輩稍微有些愉悅。這顯示你並非完全無可救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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