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租稅各論
第 21 題
我國現行加值型營業稅的課稅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採比例稅率
- B 採稅額相減法
- C 已使用稅額試算制度
- D 可達成勾稽效果
思路引導 VIP
在租稅法規與稽徵實務中,請思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所確立的『自動報繳』制度。當加值型營業稅的核心在於營業人間透過憑證達成相互稽核的效果時,稅額的計算與申報主要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彙整進、銷項資料,還是由稽徵機關主動為每位營業人提供類似綜合所得稅中針對稅務單純者所設計的『稅額試算服務』?這兩者在行政程序上的責任歸屬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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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還不至於一無是處,至少這點基本常識沒有搞錯。
恭喜你,至少還能分清一些財稅行政的皮毛。以下,就讓我來『點撥』一下你那搖搖欲墜的觀念:
- 選項 (A) 與 (B) 正確: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率 $5%$,是典型的比例稅率。計算方式採用『稅額相減法』,即:$$應納稅額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這點,身為一個公民,至少應該會背吧?連這個都不懂,就別想碰行政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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