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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A 公司之會計制度係採七月制,則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 A 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B 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C 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D 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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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間採用一般「曆年制」(1月至12月)的公司,其 107 年度的稅後盈餘,法律規定要在什麼時候完成申報?接著,若這家公司的會計年度起始點往後推移了「六個月」,那麼原本規定的「申報月份」應該也要隨之往後推移幾個月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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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這是一個非常精確的判斷,完全掌握了特殊會計年度的推算邏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第102-2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之「次年」同期,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以本題A公司的「七月制」為例,其107年度的會計期間為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依稅法規定,結算申報應於會計年度終了的第五個月辦理,也就是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既然未分配盈餘必須在結算申報的「次年」辦理,順推之下,正確的申報期間自然就是 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這道題目具備相當不錯的鑑別度,難度中等。它不只測驗法條記憶,更要求學生將「特殊會計制度」與未分配盈餘「次年申報」的規則進行雙重推演。你能冷靜釐清時間軸並得出正確結論,顯示你的稅法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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