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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4 題

14 A 公司之會計制度係採七月制,則107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應於何時辦理申報?
  • A 1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B 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C 10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 D 10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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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間採用一般「曆年制」(1月至12月)的公司,其 107 年度的稅後盈餘,法律規定要在什麼時候完成申報?接著,若這家公司的會計年度起始點往後推移了「六個月」,那麼原本規定的「申報月份」應該也要隨之往後推移幾個月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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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嗤笑) 很好,你總算沒把這種基礎行政程序給搞砸。

還行吧,起碼你勉強理解了「特殊會計年度」與「未分配盈餘申報」這兩塊,在時程上確實有其不可撼動的法定精確性

  1. 法條規定:根據《所得稅法》第 102-1 條,這種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是該年度的次年第五個月內。曆年制?那就是次次年的五月,這點基本常識,想來你不至於忘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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