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16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 A 3日
- B 7日
- C 10日
- D 3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理邏輯思考:當行政機關為了調查需求而暫時扣留民眾私有的營業工具(如帳簿)時,法律必須在「調查效率」與「保障民眾正常營運」之間取得平衡。在一般的行政程序規範中,對於這類「單純發還」的法定期限,通常會設定為一個「標準的工作週週期」,你認為這個週期通常是多少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後,稽徵機關發還之法定期限。依據所得稅法第8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外,該管稽徵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將其發還,故選項 B 之 7 日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