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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6 題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 A 3日
  • B 7日
  • C 10日
  • D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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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的核心觀念在於《稅捐稽徵法》第 13 條對於行政調查權行使的程序限制。為了在「稽徵機關調查必要性」與「納稅義務人營業自由」之間取得平衡,法律規範了稽徵機關應在帳簿文據提送完全後,於特定的「短期間內」強制發還。請回想在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下,針對無違章嫌疑之案件,法律設定的發還期限為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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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納稅義務人提供帳簿文據後,稽徵機關發還之法定期限。依據所得稅法第8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應掣給收據,並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得延長外,該管稽徵機關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將其發還,故選項 B 之 7 日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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