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 題
2 李四於民國108年2月1日逝世,其遺產中包含一筆於民國100年11月繼承父親遺留之土地,該筆土地當時已繳納遺產稅,試問此筆土地金額有多少比例可自李四的遺產總額中扣除?
- A 80%
- B 60%
- C 40%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繼承而多次課徵遺產稅,是否符合賦稅公平?政府設計了一種隨「時間流逝」而逐步減少稅捐減免的機制。如果兩次繼承的時間點越接近,為了減輕負擔,減免的比例應該越高還是越低?請試著推算:當財產在家族內流轉的時間已達 7 年以上,這筆減免比例會呈現什麼樣的遞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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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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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遺產稅中「短期內連續繼承」的扣除額規定,你能正確選出 $40%$,顯示你對法規時間區間的掌握十分扎實。
短期連續繼承之租稅減免
為避免同一筆財產在短時間內因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稅,稅法設有減免機制。依據現行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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