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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0 題

下列何項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之「視同贈與」?
  • A 保證人因主債務人宣告破產,保證人之代償行為
  • B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 C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
  • D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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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中,立法者為了防止租稅規避,將哪些特定類型的法律關係(如代購財產、二親等買賣、資金提供等)列為「以贈與論」的範疇?並請進一步思考:保證人因債務人破產而履行的法律義務,其本質上是屬於該法條明文列舉的無償財產移轉,還是基於民法保證契約所產生的義務履行及後續的代位求償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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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 條的細節,顯示你對租稅法規中實質課稅原則與「視同贈與」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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