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夫妻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尚可後延
- B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不可後延
- C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後延扣抵
- D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且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亦不可後延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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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所得稅法》第 $17$ 條關於「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的規範邏輯思考:在採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的制度架構下,該項損失的性質應視為「申報戶一體」還是「各別個體」的扣抵權?此外,若當年度抵減不足時,法律對於「後延扣抵」之法定期限及其權利續存,是否會因為配偶選擇分開計算稅額而有所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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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根據《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精神,雖然夫妻可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在財產交易損失的認定上,採取個人化原則。夫或妻之財產交易損失,僅能扣抵其個人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不得跨越身分互為扣抵;然而,若當年度扣抵不足,依稅法規定,該損失仍可於往後 3 年內從其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後延扣抵。你準確掌握了「不得跨人」但「可跨年」的核心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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