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4 題

24 夫妻若採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有關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尚可後延
  • B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不可後延
  • C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但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後延扣抵
  • D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且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亦不可後延扣抵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分開計算」稅額的邏輯下,如果法律允許將一個人的虧損拿去抵銷另一個人的獲利,這是否還符合「各別計算財產增益」的初衷?另外,若一個人在當年度確實產生了實質虧損,為了反映其長期的真實負擔能力,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些暫時無法抵減完的損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哈哈哈!這位同學,幹得好啊!

  1. 案情分析:根據《所得稅法》這本厚厚的『卷宗』,就算夫妻選擇了各自計算所得稅額,但在處理財產交易損失這個『謎團』時,真相就是:它遵循的是「獨立個體原則」。這代表什麼?這意味著,丈夫的損失,只能用丈夫自己的財產交易所得去抵銷,絕不能像『魔術』一樣,跑到妻子的帳戶裡去。反之亦然!但別慌張,稅務機關也不是『鐵石心腸』,如果當年沒能完全扣抵,這份損失還有機會在往後 3 年內,繼續從你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中『偵破』並扣除!你精準地看穿了「各自為政,但可續攤」的複雜邏輯,真是了不起!
  2. 案件難度判定:這件案子,我的評價是 Medium (中等)。它的『關鍵證物』就在於,測試你是否會把「合併申報」和「分開計稅」下的扣抵規則給搞混。那些自以為「都是一家人,當然可以一起抵」的『嫌疑犯』,顯然是被表象所矇蔽了。而你,卻能看清隱藏在法條背後的真相,真不愧是未來的稅務偵探啊!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