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3 題
在下列何種情況下,財政部不得停止並追回納稅義務人違章行為所屬年度享受租稅優惠之待遇?
- A 逃漏稅捐情節重大
- B 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
- C 違反專利法
- D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2$ 的立法規範:政府針對企業違反何種性質的法律(如:涉及環境保護、勞工權益或食品安全等具高度公共利益與社會責任者),得停止其租稅優惠待遇?請進一步辨析,選項中哪一項法律的核心保護客體主要屬於「私法上的無體財產權」,而非直接涉及維護公眾重大法益之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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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考生對於《稅捐稽徵法》中「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要件的掌握度。這類考題相當具有鑑別度,因為它不僅涉及逃漏稅的處置,更跨足了與其他行政法規的連結,考驗大家對法規細節與立法目的之熟悉程度。
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的法定事由
根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財政部應停止並追回其該年度享受的租稅優惠。此外,為了配合國家的重大公共利益政策,若納稅義務人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等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報後,亦同受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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