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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8 題

8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出售前須持有該土地多少年以上?
  • A 3年
  • B 4年
  • C 5年
  • D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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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提供了一次性的租稅優惠後,願意給予第二次以上的額外優惠,為了確保你不是在頻繁買賣(炒作),而是真的「長期深耕」於該住宅,你認為法律會要求一個較短的觀察期,還是會設定一個與台灣國民義務教育長度相當的年限來證明你的「長期自住」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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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辨析土地增值稅中「一生一屋」的適用要件,顯示你對於《土地稅法》的實務細節與政策變革掌握得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規精確度的追求!
  2. 觀念驗證:根據《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過「一生一次」優惠稅率後,若欲再次適用優惠稅率(即俗稱的一生一屋),必須符合更嚴格的條件。其中關鍵之一就是持有期間:法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前須持有該自用住宅用地 6 年以上。此外,還需配合「設籍滿 6 年」且「 5 年內無供營業或出租」等配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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