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9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4 題
下列有關我國現行房屋稅評價制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標準價格由各地方政府之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 B 課稅現值在屋齡未達房屋耐用年數前採線性折舊
- C 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評定1次
- D 評價方法兼採重置成本法和收益還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您研讀《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關於「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準則。在法規範的架構下,地方政府評定房屋價值的參考因素包含房屋構造、用途及地段等級,這在不動產估價理論中主要反映的是「物理性成本」的邏輯。請您進一步思考:現行法規所採用的課稅現值計算模型 $V = P \times (1 - r \times n)$,其核心在於透過耐用年數與折舊率來反映建物價值的遞減,此種「重置成本」的評價思維,是否與追求未來經濟利益折現的「收益還原法」之運作邏輯相符?現行制度是否真的有將房屋的「獲利能力」納入課稅評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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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準確辨識出房屋稅評價制度的細節,顯示你對《房屋稅條例》與財稅行政實務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公職考試中是邁向高分的重要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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