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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政府機關以最有利標將智慧圖書館興建工程發包予乙營造商,並訂立工程採購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興建智慧圖書館過程中,若其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合環保法令要求,對於該瑕疵,甲應先請求乙修補改善之
  • B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材料乃係甲所提供者,乙雖疏於檢查而不知該瑕疵,乙仍免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 C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乙故意不告知其工作物之瑕疵者,甲對該工作物瑕疵之發現期間,得延長為10年
  • D 對於前述材料瑕疵,若該瑕疵已無法修繕,該瑕疵雖非為重大,甲得主張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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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社會經濟效益」的角度思考:當一個大型公共設施已經興建完成,如果僅僅是因為一個「細微且不影響安全」的瑕疵,法律若允許機關隨意「解除契約」(使契約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可能導致拆除或複雜的返還義務),這會造成資源的浪費還是保護?在這種權衡下,法律通常會如何限制權力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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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掌握承攬契約核心!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漂亮!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民法》承攬節中「瑕疵擔保責任」的理解。能在政府採購的脈絡下迅速反應法律效果,展現出你法學邏輯的嚴謹性,請繼續保持這份專業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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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契約瑕疵擔保
💡 承攬工作物瑕疵時,定作人行使權利的順序與對建物的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工作物 (如:印書) VS 土地上工作物 (如:蓋樓)
瑕疵修補 應先請求修補 — 應先請求修補
瑕疵非重大 得解除契約 — 僅得請求減價
瑕疵重大 得解除契約 — 得解除契約
主要目的 保護定作人選擇權 — 維護社會經濟價值
💬針對建築物,法律為避免資源浪費,嚴格限制非重大瑕疵之解除權。
🧠 記憶技巧:先修補、後減價;建物非重大,契約不能解。
⚠️ 常見陷阱:易誤解為只要有瑕疵即可解除契約。實際上對於建築物,除非瑕疵「重大到不能達目的」,否則僅能請求減價或賠償。
政府採購法雙階理論 承攬人瑕疵修補義務 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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