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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9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者,如對歲入之決議逾越權限時,直轄市政府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 B 縣(市)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未完成審議者,縣(市)政府得就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 C 鄉公所因總預算案未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而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時,如未能於一個月內決定者,由內政部逕為決定之
  • D 縣(市)總預算案未能於法定期限內審議完成時,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以外之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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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方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對於預算的分配或法律權限產生嚴重分歧,且內部救濟程序(如重新討論)已經用盡時,從「上級監督」與「維持政府機能」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如何設計一套外部介入機制,來解決這種跨權限的法律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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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協商機制的法理邏輯

同學在選項 (B) 跌倒了,這反映出你可能混淆了「預算延遲審議」與「救濟發動時點」的關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0 條**第 4 項,縣(市)總預算案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時,縣(市)政府得就未審議完成部分報請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並非如選項所述「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即處理,法定協商時點為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仍未完成審議時。

釐清正確選項與法條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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