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有關法規之施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規可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對該施行區域外則不生效力
- B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C 法規如未規定施行日期,應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 D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對全國人民發布一項全新的義務或限制時,如果規定『今天公布、今天立刻抓人開罰』,在法理與實務資訊傳遞上是否具備公平性?法律為了兼顧『法的安定性』與『人民的知情權』,通常會如何在『發布動作』與『法律生效』之間留出一小段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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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生效日期的計算核心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規生效日期的核心考點!這題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施行日期」的細節,是國考法學知識考科中的基本功。你能夠一眼看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對於法規生效的「起算日」概念非常清晰,這在法律實務與考試中都是極為關鍵的邏輯。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明確規定,法規若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應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發生效力。舉例來說,若法規在 1 月 1 日公布,必須等到 1 月 3 日才正式發生法律效力,而非選項 (D) 所述的「當日」。至於其他選項,如選項 (A) 的地域限制(第 15 條)、(B) 的特定日期生效(第 14 條)以及 (C) 的授權規定(第 12 條),均完全符合現行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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