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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5 題

某直轄市長甲因公共安全督導不周致生傷亡事件,中央監督機關欲將其移送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先經監察院彈劾,始得續行懲戒程序
  • B 懲戒機關為懲戒法院
  • C 懲戒須以甲之督導不周有故意或過失
  • D 甲得受之懲戒處分限於撤職及記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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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民主正當性」的角度思考:一位由全市市民投票選出的首長,其職位來源與一般考試錄取的公職人員有何不同?如果懲戒機關可以隨意對其施以「影響考績或晉敘」的行政處分(如記過),這是否會與其「受選民託付」的任期保障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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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直轄市長甲屬於政務人員,關於其得受之懲戒處分,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然而,同條第四項明文規定,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這代表休職、降級以及第八款的「記過」處分,皆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因甲為政務人員,依法不得對其施以記過處分,且其得受之懲戒處分亦不侷限於撤職,選項 D 敘述錯誤,故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直轄市長之懲戒制度
💡 地方首長懲戒須經彈劾,且其處分不適用記過、降級與休職。
比較維度 政務人員 (如直轄市長) VS 事務官 (一般公務員)
移送程序 應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 逕行移送或經彈劾
不適用處分 休職、降級、記過 皆可適用
法律依據 地制法第84條、公懲法 公務員懲戒法
💬政務人員身分特殊,懲戒程序較嚴謹且處分種類受限(排除記過等)。
🧠 記憶技巧:政務首長不「記」仇:不記過、不降級、不休職。
⚠️ 常見陷阱:最常考政務人員與事務官懲戒種類的差異,特別是政務人員「不適用記過」。
地方制度法第84條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監察院彈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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