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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廠商締結興建老人住宅之行政契約,關於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締約後,因甲市政府環保局於老人住宅預定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致乙顯增費用,乙得向甲市政府社會局請求補償損失
  • B 甲市政府社會局對於乙補償損失之請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決定之
  • C 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 D 於乙興建老人住宅之過程中,若發現建築地基因不可抗力因素流失,為確保公共安全,甲市政府社會局得在補償相對人所受損失後,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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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契約的履行過程中,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對民間廠商的履約行為擁有一種特殊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是像朋友間給予建議那樣「不聽也沒關係」的性質,還是法律特別賦予機關用來確保契約目標達成的「監督要求」?這兩者在法律術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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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契約中「高權介入」與「法律行為性質」的細微辨析。在行政契約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擁有的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限(行政程序法§146),這與行政程序法§165所定義、旨在促使民眾「自願協力」且無法律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本質大相逕庭。在契約關係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具體化,機關的介入是基於法律授權的高權處置,而非單純的引導建議。

情事變更與公益調整之辨析

關於其他選項,我們必須精確掌握情事變更原則(行政程序法§147)。如選項 (A) 所述,當環境影響評估這種外部因素導致履約成本劇增,若該變更屬於重大、非締約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廠商得請求調整契約;若機關為公益命其繼續履行,則應補償其損失。且依該條第 3 項,此類請求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選項 B)。而選項 (D) 則是典型的公益保留權,機關為了防止公共安全遭受重大危害,得在補償廠商損失後,單方面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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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行政指導
📝 行政契約之指導與調整
💡 行政機關在行政契約中行使指導與調整權之法定要件與補償機制。
比較維度 契約指導或協助 VS 公益調整或終止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發動要件 需有「書面約定」 防止「公益重大損害」
行使方式 依約定方式提供指導 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
補償責任 不涉及損失補償 須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指導權來自書面約定,調整權則來自法律維護公益之授權。
🧠 記憶技巧:指導需「書面約」,公益調整「補損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機關可「依職權」逕行指導,實則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規定須依「書面約定」。
行政契約之損失補償 情事變更原則 行政契約之終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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