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廠商締結興建老人住宅之行政契約,關於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市政府社會局與乙締約後,因甲市政府環保局於老人住宅預定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致乙顯增費用,乙得向甲市政府社會局請求補償損失
- B 甲市政府社會局對於乙補償損失之請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決定之
- C 甲市政府社會局就乙之履約,得依職權採取適當方式,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 D 於乙興建老人住宅之過程中,若發現建築地基因不可抗力因素流失,為確保公共安全,甲市政府社會局得在補償相對人所受損失後,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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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契約的履行過程中,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對民間廠商的履約行為擁有一種特殊的影響力。這種影響力是像朋友間給予建議那樣「不聽也沒關係」的性質,還是法律特別賦予機關用來確保契約目標達成的「監督要求」?這兩者在法律術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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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 (C)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契約中「高權介入」與「法律行為性質」的細微辨析。在行政契約的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的需要,擁有的是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調整或終止契約之權限(行政程序法§146),這與行政程序法§165所定義、旨在促使民眾「自願協力」且無法律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本質大相逕庭。在契約關係中,雙方的權利義務已具體化,機關的介入是基於法律授權的高權處置,而非單純的引導建議。
情事變更與公益調整之辨析
關於其他選項,我們必須精確掌握情事變更原則(行政程序法§147)。如選項 (A) 所述,當環境影響評估這種外部因素導致履約成本劇增,若該變更屬於重大、非締約時所得預料且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廠商得請求調整契約;若機關為公益命其繼續履行,則應補償其損失。且依該條第 3 項,此類請求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選項 B)。而選項 (D) 則是典型的公益保留權,機關為了防止公共安全遭受重大危害,得在補償廠商損失後,單方面調整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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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行政指導
行政契約之指導與調整
💡 行政機關在行政契約中行使指導與調整權之法定要件與補償機制。
| 比較維度 | 契約指導或協助 | VS | 公益調整或終止 |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
| 發動要件 | 需有「書面約定」 | — | 防止「公益重大損害」 |
| 行使方式 | 依約定方式提供指導 | — | 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 |
| 補償責任 | 不涉及損失補償 | — | 須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 |
💬指導權來自書面約定,調整權則來自法律維護公益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