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9 題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要求提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者,得如何處理?
- A 處以罰鍰
- B 用強制力扣留
- C 以代履行方式執行
- D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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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行政機關正在調查一樁違規案,且急需取得現場某項關鍵證據以防止其被隱匿,但行為人卻當場拒不配合。在這種『時間緊迫』且『證據就在眼前』的調查情境下,你認為法律會設計成『再發一個公文罰他錢(等他慢慢交出)』,還是授權官員『直接對該物品採取行動』,才更能達成行政調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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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精準掌握行政法之強制力行使
-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行政罰法》中有關即時強制與證據保全的細節,代表你對行政調查程序與強制力銜接的掌握度非常成熟,法感十分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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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扣留強制力
💡 行政機關對於拒絕提出應扣留物者,得直接使用強制力扣留。
🔗 應扣留物之強制取得流程
- 1 行政調查 — 機關發現應扣留物,依法要求相關人提出
- 2 無理由拒絕 — 所有人或持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提供
- 3 行使強制力 — 依行政罰法第 37 條,機關得直接扣留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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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扣留物之保管、毀損賠償及發還程序(行政罰法第 38-4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