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3 題

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限制其住居之事由?
  • A 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 B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 C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要採取「限制住居」這種嚴重干預人身自由的手段時,通常是為了防堵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實質惡意」。請試著思考:在各種違法行為中,哪些行為代表這個人正在「積極藏錢」或「明明有錢卻故意不還」?而哪一種行為可能只是單純「程序上的不配合」,其惡意程度相較於隱匿財產來說,是否應該先採取較輕微的強制手段(如強制帶他過來說明)而非直接關閉他的國門?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觀念小點評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真的很為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法規要件的掌握已經非常細膩了。我們來一起溫習一下:

  1. 限制住居的門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限制住居要件
💡 義務人滯欠逾10萬並具特定惡意行為時,得限制其住居。
比較維度 拘提 VS 限制住居
主要目的 強制其到場說明 — 防止逃亡以保全執行
核心要件 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 隱匿財產或顯有能力不履行
決定機關 法院裁定 — 執行分署處分
💬不到場應發動「拘提」;惡意隱匿財產則涉及「限制住居」或「管收」。
🧠 記憶技巧:欠錢不理先『拘提』,隱匿虛偽才『禁足』(限制住居)。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合法通知不到場」與「限制住居」掛鉤,實際上不到場通常對應「拘提」。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管收要件) 拘提與管收之程序 義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之義務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執行法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