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臺北市政府查獲某批市售食品,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判定有輻射安全之虞,則應由何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命業者進行回收或改正?
- A 由臺北市政府作成處分
- B 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作成處分
- C 由臺北市政府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 D 由臺北市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共同上級行政院作成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機關負責「提供專業技術檢測」(如檢驗輻射或農藥),而另一個機關負責「管理市場上的特定民生商品」(如食品),那麼當商品出問題時,對外下達強制指令(如回收)的「管轄權」,通常會握在負責『技術鑑定』的機關,還是負責『終端業務管理』的機關手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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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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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行政處分之法定管轄機關。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明文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查核或檢驗者,應「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其中即包含通知限期回收改正等相關處置。 在本題案例中,該批有輻射安全之虞的市售食品是由臺北市政府所查獲。雖然其輻射安全之疑慮是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判定,但依據前述法條規定,必須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檢驗結果來作成處分。因此,作為當地直轄市主管機關的臺北市政府,才是依法有權命業者進行回收或改正的處分機關,故正確答案為由臺北市政府作成處分。
行政機關管轄權認定
💡 行政處分由法律規定的法定主管機關依職權作成。
🔗 法定處分作成流程
- 1 查獲事實 — 臺北市政府查獲有疑慮之市售食品
- 2 專業鑑定 — 移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進行輻射安全判定
- 3 管轄確認 — 依食安法第2條確認地方主管機關為北市府
- 4 作成處分 — 由臺北市政府依法命業者回收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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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跨區域案件,則需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判斷管轄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