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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 A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 B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 C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 D 經勞動部許可從事運動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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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在設計歸化政策時,對於「短期補充體力勞動的移工」與「具備特殊才藝、專業技能的專家」,哪一類人更符合法律中『願意且能夠長期融入我國社會』的政策目標?這兩類人在《就業服務法》中的身分性質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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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方式。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申請人若以「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選項A的看護工作、選項B的海洋漁撈工作,以及選項C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皆屬於前述就業服務法所規定而不列入計算之工作範圍。選項D的運動員工作並非上述法條所明定排除列計的事由,因此其合法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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