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8 題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所尋覓符合臺灣地區之保證人資格者,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配偶
- B 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 C 有正當職業之公民
- D 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要求一位「保證人」來承擔法律責任,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將這個範圍擴張到較疏遠的親戚(如堂表兄弟姊妹),還是會限制在關係最緊密、最容易監督其行為的親屬範圍內?請思考,行政機關在管控風險時,對於『親疏遠近』的門檻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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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時的保證人資格條件。依據《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符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或第十六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移民署查核。」從法條明文可知,符合保證人資格者包含「配偶」、「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以及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這三者分別對應了選項A、選項C與選項D。而選項B所指的「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並不在法定資格之列,因為法條已明確將親屬條件限制為「二親等內血親」,並未擴及三親等,亦未包含姻親。因此,選項B不包括在合法保證人資格內,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