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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5 題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上述條文最符合下列何項原則?
  • A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B 程序優先實體原則
  • C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D 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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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行為在發生時規定要處罰 $10$ 萬元,但在政府尚未做出最終處分前,法規調整為處罰 $5$ 萬元。站在維護人民權益且國家已認同舊罰過重的立場,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規範這兩者之間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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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看到你能準確從條文描述中判斷出從新從輕原則,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法律適用時之法效果」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運作中是保護人民權益非常重要的一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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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新從輕原則
💡 法律或行政裁量基準變更時,對未確定案件適用較有利規定。
比較維度 從新從輕原則 VS 程序從新原則
適用對象 實體裁罰或倍數變更 行政程序、申報方式
核心價值 對人民最有利、更生保護 程序安定、法令時效性
稅法法據 稅捐稽徵法 1-1 及 48-3 行政法一般原理
💬裁罰案件考量處罰正當性採「從輕」,行政流程考量效率採「從新」。
🧠 記憶技巧:新法優、舊法重、案未定,從新從輕最優先。
⚠️ 常見陷阱:容易與「程序從新原則」混淆,後者指程序進行中直接適用新法,不論有利與否。
行政罰法第 5 條 稅捐稽徵法第 48-3 條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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