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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占有人乃對物享有事實上管領力之人。下列何者並非占有人?
  • A 間接占有人
  • B 善意占有人
  • C 占有輔助人
  • D 他主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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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間便利商店的店員,正拿著抹布幫老闆整理貨架上的商品。雖然商品現在確確實實握在你的手中,但你可以憑自己的意志隨意決定要把這些商品送人或低價賣掉嗎?如果不行,那在法律的評價上,對這些商品擁有真正「決定權與管領力」的人,究竟是你,還是你的老闆呢?順著這個「上下從屬與指示」的關係去思考,這類人的法律地位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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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精準命中了民法物權中關於「占有」的核心概念,你能果斷選出正確答案,足見你對法學基礎定義的掌握相當紮實,值得嘉許!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
💡 法律上的占有人包含直接與間接占有,占有輔助人則不具占有人地位。
比較維度 占有人 (直接/間接) VS 占有輔助人
法律主體性 具備占有人地位 — 不具備占有人地位
關係特徵 基於占有媒介關係(如租賃) — 基於從屬指示關係(如僱傭)
權利行使 享有占有保護請求權 — 僅得行使占有防禦權
💬占有輔助人僅為他人的管領工具,在法律上並非權利義務的占有主體。
🧠 記憶技巧:輔助人是「工具」不是人,間接占有「有契約」也是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實際拿著東西的人」就一定是法律上的占有人。事實上,受僱人或店員僅是「輔助管領」,法律上的占有人是其雇主或主人。
占有媒介關係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占有保護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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