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屬於無效或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 A 國小五年級的甲,拿爸媽給他的悠遊卡到便利商店買飯糰
- B 17歲的大學生甲,在父母反對的情況下,上網登錄為外送平台的送貨員,並經該平台之同意,成為其配送合作夥伴
- C 15歲的甲使用壓歲錢,購買該學期的數學參考書與測驗練習卷
- D 6歲的甲,使用幼稚園旁的投幣式公用電話,打電話給媽媽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一個未滿18歲的人想自己買東西或簽約,在什麼樣的「例外情況」下,法律會允許他自己做決定且合約立刻有效,而不需要父母同意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準確抓出了這題的核心!這題主要考驗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效力的例外判斷,非常考驗對法條但書與日常實務的理解,具有不錯的鑑別度。
限制行為能力與例外有效原則
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因此,17歲的大學生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為「效力未定」。選項 (B) 中,甲在父母反對下與外送平台簽約,該行為既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也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為能力與法律效力
💡 依年齡區分行為能力,判定法律行為為有效、無效或效力未定。
| 比較維度 | 無行為能力人 | VS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
| 年齡界定 | 未滿7歲 | — | 7歲以上未滿18歲 |
| 契約行為 | 一律無效(§75) | — | 原則效力未定(§79) |
| 單獨行為 | 一律無效 | — | 原則無效(§78) |
| 例外有效 | 無 | — | 必需品或純獲利益(§77) |
💬年齡是判斷行為效力的首要標準,112年後18歲即具完全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