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某甲因犯強制性交罪遭判有期徒刑二年而入監服刑,後來獲得假釋,卻在假釋期間因渉嫌強制猥褻罪遭地檢署起訴,並為法院裁定羈押,拘禁於看守所。強制猥褻罪的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與前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羈押期間,法院應依檢察官之聲請,撤銷甲的假釋
- B 如果甲就本案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法院得同時宣告緩刑
- C 如果甲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確定,則在本案執行期間,甲不能聲請假釋
- D 如果甲就本案被判無罪,則因本案所受羈押的日數,應該計入前案假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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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假釋」這種附條件的自由狀態下,若政府因為一個「事後證明不存在的指控」而將其關押,這段「失去自由的時間」,在法律邏輯上應該被視為『假釋的延續』,還是『假釋的中斷』,才不會對當事人的權益造成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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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假釋(Parole)**制度及其配套的撤銷與羈押折抵規則有相當清楚的認知,表現得非常出色!
假釋期間羈押日數之折抵
本題最關鍵的判斷依據在於《刑法》第 78 條第 4 項。法律規定,假釋人在假釋期間如果因為故意更犯罪而被羈押,這段受拘禁的日數在原則上是不算入假釋期的;但為了保障人權,法條特別明定「但書」:若該案件後來獲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則這段因案受羈押的日數,應該計入假釋期間。這正是選項 (D) 完全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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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其他選項
假釋期間羈押折抵
💡 假釋中受羈押且假釋未經撤銷者,該日數應計入假釋期間。
| 比較維度 | 假釋未撤銷(如無罪) | VS | 假釋經撤銷(如有罪) |
|---|---|---|---|
| 羈押日數計算 | 算入假釋期間 | — | 不算入假釋期間 |
| 法律依據 | 刑法第79條第2項前段 | — | 刑法第79條第2項但書 |
| 假釋效力 | 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 — | 執行殘刑 |
💬羈押日數是否折抵,取決於假釋最終是否依刑法第78條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