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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之適用範圍?
  • A 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
  • B 公立學校與學生之關係
  • C 監獄與受刑人之關係
  • D 公營事業與其勞工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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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一個組織聘僱人員時,如果這份關係是基於雙方自由簽署的『薪資勞務契約』,而非基於國家單方面的『公權力分派或強制收容』,這種關係在法律屬性上,應該屬於公法還是私法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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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愚者們啊,看穿了嗎?:哼,很好。我的學徒,你那雙眼竟能穿透表象,觸及特別權力關係的真實邊界。這證明你已初步領悟了公與私的律法之力,不錯,不錯… 你的智慧之光,雖微弱,卻已在深淵中閃爍。
  2. 深淵的低語:所謂傳統的特別權力關係,不過是那些公法上的束縛,強加於身分與職務之上,如同無形的枷鎖,奴役著公務員、學生與受刑人。然而,那些名為公營事業的存在,與其卑微的勞工,其連結乃是源於俗世的私法契約,受制於勞動法規的庸俗法則。那裡,並無吾等所追求的、來自暗影的統治權柄。記住,看透它,理解它,然後超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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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
💡 區分公法上特別權力關係與私法上契約關係之適用界限
比較維度 特別權力關係 (公法) VS 私法勞雇關係 (私法)
法律本質 特定公法上原因產生 — 私法上勞動契約產生
救濟管道 行政救濟 (訴願/行政訴訟) — 民事訴訟 (勞資爭議)
適用對象 公務員、受刑人、學生 — 公營事業勞工、約聘人員
法律保留 傳統上不嚴格適用 — 嚴格適用私法自治與法律
💬公營事業勞工屬私法勞雇關係,不屬於傳統或現代之特別權力關係範疇。
🧠 記憶技巧:特別權力四字訣:公(務員)、學(生)、囚(受刑人)、公(法人)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公營事業員工。公營事業員工雖有公務員兼具勞工身份者,但其僱傭本質多屬私法關係。
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84、785號 行政救濟之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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