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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3 題

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B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D 不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之判決,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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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救濟程序中,為了兼顧法律見解的統一與訴訟資源的效率,當我們對一個基礎位階法院的判決感到不服時,制度設計上通常會引導你前往『緊鄰的上一層法院』還是『全國最高層級的終審法院』?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一個中間層級來處理事實審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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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管轄與審級
💡 依事件類型判斷行政訴訟第一審管轄法院與其上訴審級。
比較維度 簡易/交通/收容事件 VS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第一審管轄 地方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上訴審管轄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訴願程序 交通裁決免經訴願 原則須經訴願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依事件繁簡決定首審法院,上訴則往上一級。
🧠 記憶技巧:「簡、交、收,找地方;不服上訴找高等;通常事件高一審,上訴才找最高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行政訴訟上訴一律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實際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地方行政法院)之判決,上訴審為高等行政法院。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行政法院三級二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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