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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行政法人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由監督機關提請立法院聘任
  • B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四親等以內血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 C 監事或監事會有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之職權
  • D 行政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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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組織是由政府捐助設立,且其預算審議與決算核銷最終都要回歸到國家體制內受監督,那麼在「時間安排」上,該組織應該採取獨立的週期,還是與提供資金的母體機關保持同步,才能最有效率地完成預算的編列與查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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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法人法》中關於組織運作財政監督的細節,代表你對公共法人制度的理解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法律人的嚴謹性。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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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人法重點解析
💡 行政法人之組織運作、人員進用限制與會計制度規範
比較維度 董事會 (董座/首長) VS 監事 (監事會)
核心職能 審議、發展、計畫訂定 審核、監督、稽核
預決算權限 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 審核年度預算及決算
營運監督 執行業務與目標達成 財務狀況與業務監察
💬董事會負責「營運決策」與審議,監事會則扮演「事後稽核」與監督角色。
🧠 記憶技巧:避親三親等,會計同政府;董事主決策,監事負監督。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董事會的「審議」與監事會的「審核」職權,以及將利益衝突迴避的親等範圍記錯(應為三親等)。
公法人類型 行政法人之監督機制 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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