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9 題
關於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託事項應公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B 委託之授權依據,限於立法院通過之法律
- C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得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
- D 人民不服受託之民間團體行政所為之公權力行為,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應以該民間團體為被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現代繁雜的行政實務中,若每一項委託民間辦理的事務(例如汽車委託檢驗)都必須經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律」才能執行,這是否符合行政效率?除了狹義的法律之外,是否還有其他同樣具備法律效力、且能兼顧授權明確性與執行彈性的規範形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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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選項中的法律陷阱!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委託」的合法性要件與救濟程序。你的判斷非常敏銳,能分辨出法律保留原則在行政組織法上的具體要求。
行政委託的法源依據與程序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時,必須有「法規依據」。在實務與學理上,這裡的「法規」並不侷限於立法院通過的狹義法律,亦包含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因此,選項 (B) 宣稱「限於法律」顯然過於嚴苛,是常見的命題陷阱。此外,委託事項依規定必須公告並刊登公報,以符合行政程序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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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受託辦理公權力
💡 機關得依法規委託民間團體行使公權力,受託者具備行政機關地位。
| 比較維度 | 公權力受託人(民間) | VS | 行政助手 |
|---|---|---|---|
| 法律地位 | 具行政機關地位 | — | 行政機關之輔助者 |
| 名義處分 | 可以自己名義作成處分 | — | 須以委託機關名義 |
| 爭訟被告 | 受託民間團體本身 | — | 委託之行政機關 |
💬受託人擁有獨立法律地位,而行政助手僅為機關手腳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