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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7 題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犯下列何罪,不適用刑法之規定?
  • A 偽造貨幣罪
  • B 公共危險罪
  • C 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脫逃罪
  • D 臺灣地區公務員犯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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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在處理法律的「域外效力」時,通常會考量該行為是否直接威脅到「國家主權、幣制穩定」等核心利益,或是特定的公職身分是否有「必須維護公信力」的特定職務罪名。請思考:在立法者的邏輯中,哪些類型的職務犯罪具備「非管不可」的嚴重性,進而會被特別「列舉」在法律條文中,而哪些犯罪則可能被視為普通案件而未被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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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D),代表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與《刑法》效力範圍的跨法規連結,理解得相當透徹。

港澳地區犯罪的刑法適用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在港澳地區或其船艦、航空器上犯罪,適用我國刑法「關於在外國犯罪」的規定。因此,我們必須回歸刑法總則檢驗:選項 (A) 偽造貨幣罪與 (B) 公共危險罪,分別符合《刑法》第 5 條第 5 款與第 5 條第 4 款明定的域外犯罪範圍;而選項 (C) 的公務員脫逃罪,依《刑法》第 6 條規範,我國公務員在國外犯此罪同樣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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