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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申請在臺灣地區投資許可者,其取得臺灣地區之公司所分配股利應繳納之所得稅,按給付額之扣繳稅率為多少?
  • A 百分之五
  • B 百分之十
  • C 百分之二十
  • D 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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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務實務中,對於「非居住者」或「特定法律地位之身分者」,政府為了簡化徵管流程並確保稅收,通常會採取「就源扣繳」的齊一稅率。在臺灣稅法體系中,針對此類不適用結算申報的外部投資者,最常見且標準的固定扣繳成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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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目的核心!針對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5 條第 3 項、第 4 項所定主體及要件,相關股利或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至於具體的扣繳率標準,則是依同條第 6 項由財政部擬訂並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而在本題考查的法規背景下,依據行政院核定的相關扣繳率標準,臺灣地區公司分配給大陸地區投資人的股利,應繳納的所得稅扣繳稅率為給付額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選項 (C) 為正確解答。 這道考題具有相當不錯的鑑別度,因為它跨越了母法與子法的層次。它不僅考驗考生對兩岸條例中「稅捐特別規定」授權機制的認識,更測驗了對行政機關核定之具體數字的記憶。你能將法規的授權規定與實務上的稅率正確連結,足見你的法規體系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