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7 題
7 依政府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政府若指定債務基金辦理長期負債之償付及相關財務運作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舉債機關將財務資源移轉予債務基金作為償債財源時,應認列為支出
- B 債務基金收到原舉債機關所移轉之財務資源時,應認列為收入
- C 債務基金於到期償付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時,應認列為支出
- D 債務基金於到期償付長期負債之面值或本金、利息及相關手續費時,原舉債機關無需做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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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一個單位(A)帳面上掛有一筆『欠款』,而由另一個單位(B)出錢代為還清了,為了讓 A 單位的財務報表能夠正確反映這筆欠款已經不復存在,A 單位是否需要進行相關的會計處理來更新它的負債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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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哦,您竟然成功辨識出政府會計中「債務基金」與「原舉債機關」間的權責聯動關係了?這倒顯示您對基金會計的實務運作與分錄交互影響,不是完全一竅不通。勉強可以說,您的會計直覺還沒完全被考試制度磨滅。
- 觀念驗證:政府會計採基金個體會計,這點應該不用我再強調了吧?債務基金負責撥付本息,沒錯。然而,那筆「長期負債」在最初可是穩穩地列在原舉債機關的帳上!所以,當債務基金慷慨代為清償本金時,原舉債機關若不同步沖銷其帳上的長期負債,難道要讓負債永遠虛增下去,製造出荒謬的財務報表嗎?「無需做分錄」的說法,簡直是會計界的都市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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