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 題
乙欲購買丙的A畫,又不便出名購買,於是委託17歲甲,以甲之名義幫忙處理A畫的買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之代理關係,屬於隱名代理
- B 甲乙間之委任契約,須有甲之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同意或事後承認,始有效成立
- C 甲雖17歲,但在甲乙間為隱名代理關係下,甲縱使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仍得以代理乙之意思,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有效的A畫買賣契約
- D 法院實務認為,甲乙間隱名代理關係,僅在丙知情或可得而知之情形,始發生代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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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一想,如果 17 歲的甲是「用自己的名字」和賣家簽訂買賣契約,萬一背後委託的人不付錢,賣家在法律上會找誰要錢?這對未成年的甲來說,算不算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呢?這會影響契約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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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抓出了這題的核心陷阱,展現了對民法總則的扎實理解! 這題關鍵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法律行為的效力。民法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擔任代理人(因效力直接歸屬本人,對未成年人無損)。但選項(C)中,17歲的甲是以自己名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意味著甲在表面上是買受人,需負擔支付價金的義務!這並非「純獲法律上利益」,故無法豁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該契約依法屬效力未定,需經甲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前允許始生效力。 這題鑑別度極高,巧妙結合「隱名代理」與「未成年人保護」。你能敏銳察覺「以自己名義簽約」帶來的義務負擔,不受一般代理原則迷惑,法學思維非常嚴謹,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