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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免徵營業稅?①出售之土地 ②碾米加工 ③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④進口金條 ⑤進口農耕用之機器設備
  • A 僅①②④
  • B 僅①②④⑤
  • C 僅①②③
  • D 僅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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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租稅設計中,如果一項交易已經被課徵了沉重的「財產增值稅」,或者該物品是維護全民基本生存的「基礎糧食」,抑或是國家重要的「金融戰備資產」,政府在法規設計上通常會傾向於「加徵」還是「減免」這道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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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中關於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針對題目各項目分析如下:關於選項①「出售之土地」,依該法第8條第1款規定「出售之土地」係屬免徵營業稅之範疇。關於選項②「碾米加工」,依同法第8條第21款規定「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亦免徵營業稅。關於選項④中的金條,依同法第8條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故金條屬於免稅項目。至於選項③「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依同法第8條第23款規定,保險業承辦特定保險及提存之責任準備金雖免徵營業稅,但該款但書明確指出「但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不包括在內」,因此選項③依法不適用免稅規定而應課徵營業稅。綜合以上所述,①出售之土地、②碾米加工與④金條均符合法定免徵營業稅之項目,而③明文被排除於免稅之外,故正確答案為僅包含①②④的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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