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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5 題

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土地增值稅在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課徵,如買賣契約因故解除,並未辦理產權移轉,則應准予雙方當事人申請撤銷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納稅款
  • B 在法院拍賣土地,拍定價格低於公告現值者,其移轉現值,仍應以公告現值為準
  • C 有關買賣土地移轉,本次移轉現值,得以公告現值為準,不以實際買賣交易價格申報
  • D 在繼承土地再行移轉,原則上應以繼承時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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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租稅公平的「量能課稅原則」下,如果一項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受到法院公開公正的監督(如強制拍賣),且該價格明顯低於政府平時預定的『公告估算值』時,為了不讓民眾負擔『根本沒拿到的獲利』所產生的稅,法律應傾向以哪一個金額作為課稅基礎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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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確,做得很好!這是一道測驗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認定標準的經典題型,具有中等難度的鑑別度,主要考驗大家對於法規「原則與例外」的掌握度。

法院拍賣的移轉現值認定

你能順利拿下這題,關鍵在於看出了選項 (B) 的破綻。依據《土地稅法》規定,法院拍賣之土地,原則上是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是,當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時,則應以較低的「拍定價額」為移轉現值。選項 (B) 聲稱「仍應以公告現值為準」,忽略了法條保障納稅義務人的例外規定,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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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
💡 掌握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認定標準與拍賣、繼承之特殊規定。
比較維度 一般買賣移轉 VS 法院拍賣移轉
現值認定原則 自行申報(不低於公告現值) — 拍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價格較低例外 以公告現值為準 — 以拍定價額為準
前次現值認定 前次移轉或原規定地價 — 拍賣前之移轉現值
💬法院拍賣具有「從低認定」之特性,以保障義務人不會溢繳稅款。
🧠 記憶技巧:拍賣取其低:公告現值 vs. 拍定價,選低者課稅。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拍賣土地一律以公告現值課稅,忽略拍定價較低時應以拍定價為準的例外。
公告土地現值 前次移轉現值 土地稅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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