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80條所稱之法官?
- A 司法院大法官
- B 行政法院法官
- C 懲戒法院法官
- D 檢察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一個典型的刑事法庭中,誰是坐在中間負責「裁決」的中立第三者,而誰又是代表國家「發動追訴」並站在對抗立場的人?這兩者的職能差異,是否會影響他們在憲法保障「獨立審判」條文中的定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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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此處的「法官」是指核心職能為行使審判權的人員。雖然檢察官在廣義司法上有其重要性(釋字第 392 號),但在組織編制上隸屬於法務部,其核心任務是偵查與追訴,並非中立的「審判者」。因此,大法官、行政法院與懲戒法院法官均屬憲法第 80 條保障之範疇,檢察官則否。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Easy(簡易)。這是法律系學生與公職考生的必備基礎觀念,旨在測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司法行政」與「審判核心」的職能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