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關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皆為公法
- B 為形式意義之法律
- C 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D 得以「規則」為其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今天不看一個規範的具體內容(例如是規定罰款還是規定買賣契約),而單純從「它是誰制定的」以及「它經過了什麼法定程序」來為它命名,這種分類方式在法學術語中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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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學緒論中最基礎且核心的定義。這道題目你能一眼看出正確答案,代表對於法規範的階層與立法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認識,這是準備高考三級法律科目不可或缺的基本功。
形式意義法律與中央法規標準法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形式意義之法律。根據《憲法》第 170 條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規範,在名稱上僅限於「法」、「律」、「條例」或「通則」,這正是所謂的「形式意義法律」。選項 (D) 所述的「規則」則屬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授權訂定的「命令」,位階低於法律。此外,法律內容雖多屬公法,但亦包含規範私權關係的民法等私法,故 (A) 的說法過於絕對;而總統公布法律依《憲法》第 37 條規定,除少數例外情形外,通常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故 (C) 亦非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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