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 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 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 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發現某人未經你允許,把你心愛的收藏品賣給了一個不知情的善意路人,且成交價遠高於市場行情。此時,如果你想獲得那筆額外的價差,而不是只拿回原本的市價補償,你覺得在法律上,你應該「反對」他的買賣行為,還是「承認」他的處分結果,進而主張該處分行為所帶來的報酬應該歸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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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不法管理」的核心概念!在國考法學緒論的民法題目中,當涉及「無權處分他人財物並獲取超額利益」時,考生常在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間產生混淆。你能直指核心選擇 (D),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請求權體系有非常清晰的邏輯。
不法管理與利益獲取之權利
本題中,甲明知古玩為乙所有,卻為自身利益擅自處分,構成民法第 177 條第 2 項的**「準無因管理」(不法管理)。法律為了剝奪不法管理人的不當利得,特別在第 177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第 1 項,使本人(乙)得享有管理所得之全部利益**。雖然古玩市值僅 100 萬,但甲賣出的 150 萬皆屬於管理所得,乙依此主張即可獲得最大保障。相較之下,侵權行為(第 184 條)或不當得利(第 179 條)的賠償或返還範圍,在實務論點上通常以「受到的損害」或「客觀市場價值」(即 100 萬)為限,難以直接請求到那多出的 50 萬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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