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我國刑法未遂犯之處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不能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B 中止未遂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所有犯罪都有未遂處罰規定
- D 未遂犯與既遂犯之處罰相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人在犯罪過程中,突然生起良知、自願決定停止攻擊並努力拯救受害者,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誘因(獎勵),才能最有效地引導他在最後關頭收手,以保障受害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面對刑法總則中「未遂犯」的章節,考生常因為法條修改或細項規範眾多而感到混淆。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對各類未遂(普通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猶疑。在國考中,這屬於基礎必拿分題,只要釐清各種類型對應的法律效果,就能快速鎖定答案。
釐清未遂犯的法律效果
首先,選項 (A) 的不能未遂(刑法第 26 條)在現行法採取「客觀未遂論」,明定為「不罰」,而非減輕或免除其刑,這是考生最容易與舊法搞混的地方。而選項 (B) 的中止未遂(刑法第 27 條),法律基於鼓勵行為人「改過遷善」及「金不換政策」,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故為正確選項。至於 (C) 與 (D),刑法採既遂為原則,未遂犯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才處罰(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且其處罰通常是「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並非與既遂犯相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未遂犯處罰類型
💡 依未遂性質區分法律效果:普通得減、不能不罰、中止必減免。
| 比較維度 | 普通未遂 | VS | 中止未遂 |
|---|---|---|---|
| 法律條號 | 刑法第 25 條 | — | 刑法第 27 條 |
| 停止原因 | 非己意(障礙因素) | — | 己意中止(自願)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其刑 | — | 「應」減輕或免除 |
💬普通未遂視法官裁量得減,中止未遂則具獎勵性質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