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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9年 [地政] 土地政策

第 四 題

民國107年12月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都市更新條例後,國內各大媒體紛紛以「政府可代拆釘子戶」為題報導,請就修正後之條文規定,說明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的處理方式,並申論之。(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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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都市更新條例》於民國107年(2018年)修正後,關於「政府代拆」機制的了解。這是一個結合了法規條文、政策爭議與法理分析的申論題。 思考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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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民國107年《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針對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處理方式,尤其是「政府代拆」機制的具體法條規定及其法理意義。這要求考生不僅要熟悉相關法條,更要能從公共利益、私有財產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等面向進行申論與評析。 【理論/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都更土地改良物代拆程序
💡 明訂都更代拆需經「協調」與「審核」程序,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範圍內代拆程序

  1. 1 履行補償與通知 — 實施者完成補償/安置後,書面通知限期30日以上自拆
  2. ↓
  3. 2 實施者自行協調 — 針對未自拆者,實施者需進行協調並將結果報請政府
  4. ↓
  5. 3 主管機關再行協商 — 地方政府受理後,應介入進行第二次協商調整衝突
  6. ↓
  7. 4 專業小組審核 — 政府組成專業小組審查安置計畫是否完善及正當程序
  8. ↓
  9. 5 強制執行代拆 — 審核通過後,由政府訂定日期並得會同警察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對於都市更新程序之正當性要求。
🧠 記憶技巧:代拆六字訣:金(補償)、通(通知)、協(自行)、調(政府)、審(小組)、拆(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遺漏「實施者自行協調」與「政府再行協商」兩道程序,誤以為可直接申請強拆。
正當法律程序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 土地徵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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