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2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或發現有詐偽之證據幾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A 1年內;5年內
- B 2年內;10年內
- C 3年內;5年內
- D 5年內;10年內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對於『單純行政上的疏漏』與『惡意預謀的犯罪行為』,哪一種情況應該給予審計機關更長的追溯時間來保障公義?這兩者在時效長短的對應上,應該呈現什麼樣的倍數比例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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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選出 (B),代表對審計法規的時效掌握相當扎實。
再審查的法定時效
本題核心為審計法第27條(學習時務必記住正確的現行條號,勿誤記為第54條)。依據規定,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一般行政疏失,自決定之日起 2年內 得為再審查;但若是發現有「詐偽之證據」等嚴重舞弊情事,為了維護國家財政紀律,法律特別將再審查的期限延長至 10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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