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9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向管轄法院起訴乙,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其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初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約定於107年底返還,經多次催討未還,被告對原告主張一概否認;此訴因原告未能舉證證明該筆借款之交付,而以無法確定借款債權存在為由,遭判決駁回確定。今甲再次以乙為被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剩餘的400萬元。受訴法院應否為本案審理及得否為甲勝訴判決?(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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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一部請求」之後續請求是否受前訴既判力或爭點效之拘束。首先,要辨識前訴與後訴的關係,前訴是請求100萬(一部),後訴是請求剩餘400萬。考生需區分實務與學說見解:實務傾向認為若未明示為一部請求,則既判力及於全部債權;若已明示,則既判力僅及於該部分。然而,即便既判力不及於剩餘部分,是否會受「爭點效」或「誠信原則」之拘束而不得再為相反主張?這是得分關鍵。論述順序建議:1. 前訴判決之既判力範圍(民訴第400條第1項)。2. 一部請求之理論(明示與隱蔽)。3. 理由中判斷之效力(爭點效)。4. 結論:本案是否構成重複起訴或違反既判力,以及後訴法院是否受前訴事實認定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