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 題
關於意思表示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意思表示有瑕疵時,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得撤回意思表示
- B 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得以對話方式撤回
- C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撤回之通知,若與其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生撤回之效力
- D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者,其意思表示,因之生撤回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寄出一封含有法律承諾的信件,但隨後立刻反悔了。如果你希望這封信在對方面前完全不具備任何法律拘束力,你的「反悔通知」必須在什麼時間點送到對方手中,才能在法律效力尚未「落地生根」前將其攔截呢?請思考:如果原信件已經先被對方讀取了,你還有機會「撤回」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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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行為效力的關鍵!「意思表示之撤回」,核心在於「阻止效力發生」。依據《民法》第 95 條規定(行政法中亦有類推適用觀念),非對話的意思表示在「達到」相對人時才生效。因此,撤回通知必須在原意思表示「到達前」或「同時到達」,才能成功攔截其效力,使其自始不發生作用。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歸類為 easy。這題是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必考題,旨在鑑別學生能否區分「撤回」(阻止尚未生效的處分)與「撤銷」(針對已有瑕疵但已生效的處分)。能快速選出 (C),代表你對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點」有紮實的理解。
意思表示之撤回
💡 掌握意思表示生效前撤回之時點與表意人狀態之影響。
| 比較維度 | 撤回 (Withdrawal) | VS | 撤銷 (Revocation) |
|---|---|---|---|
| 適用對象 | 尚未生效的意思表示 | — | 已生效但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
| 時效要求 | 須先於或同時到達 | — | 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 |
| 法律效果 | 使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 | — | 使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失效 |
💬撤回是「阻止生效」,撤銷是「使已生效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