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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何種情形,使用借貸契約之貸與人,因借用物之瑕疵,對借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限於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 B 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借用物瑕疵
  • C 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具體輕過失即可
  • D 只要不告知借用物瑕疵具有抽象輕過失即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無償」地提供好處給他人(不收任何錢),與「收取對價」的商人相比,法律對這名「好心人」的注意義務要求,應該是更嚴格還是更寬鬆?如果好心人只是因為「粗心」沒發現瑕疵,法律就叫他賠錢,這樣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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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掌握債法中「無償契約」與「有償契約」的責任分配差異,展現了扎實的法學素養。
  2. 觀念驗證使用借貸在本質上屬於無償契約。基於誠信與公平原則,貸與人既未獲取對價,其注意義務應較輕。依《民法》第 466 條,貸與人僅在「故意不告知」借用物瑕疵時,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與有償的買賣契約(需負擔保責任)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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