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2 題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 A 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 B 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 C 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 D 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雙方權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如果承租人只是一時疏忽用錯了方法,出租人若能立刻單方把租賃物收回,這樣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法律在賦予『終止契約』這種剝奪既有權益的強力手段前,通常會要求權利人先採取什麼前置行動,來給予對方一個改正的機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