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種情形,甲不得直接對無權占有A地之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A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地上權人
- B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地上權人
- C 甲為支付地租之A地的農育權人
- D 甲為無償而得使用A地之借用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一個人對某個東西擁有「絕對的支配力」(可以直接對抗任何干擾者),與只是透過「與某人的私下約定」來取得使用權,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權利更接近於『所有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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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理分析:債權與物權的根本區別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你能精準命中,代表你對**「物權優先性」與「物權請求權之準用」**有著極佳的掌握力。
- 觀念驗證:根據《民法》第 767 條第 2 項與相關物權編規定,地上權(選項A、B)與農育權(選項C)均屬於**「用益物權」。法律為了保護物權人的支配力,賦予其準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反觀選項(D)借用人僅擁有「債權」**性質的使用借貸權,債權僅具相對性。當土地被第三人無權占有時,借用人原則上僅能透過代位權行使權利,不得直接以自己名義行使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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