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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0 題

下列關於婚生推定與否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妻之受胎期間,係在夫妻長期同居但尚未為結婚登記者,推定妻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B 夫妻之一方或其子女能證明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C 成年子女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至遲5年內,得向法院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D 生父得持血型鑑定證明書,逕向戶政機關請求登記為自己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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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如果法律為了保護家庭和諧,預先『假設』婚姻中出生的孩子就是丈夫的,但現實中的血緣真相卻不符時,法律應該賦予哪些『最直接受影響的人』向法院請求糾正的權利?同時,為了不讓家庭關係長期陷於不安定,這種請求權是否應該設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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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準掌握《民法》親屬編中「婚生推定」的救濟程序,這顯示你對身分法中「穩定身分關係」與「兼顧血緣真實」的平衡邏輯有很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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