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1 題
由父母代為子女訂定婚約者,其法律效力為何?
- A 效力未定
- B 得撤銷
- C 無效
- D 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世界裡,「買賣房屋」與「決定跟誰攜手一生」這兩種行為,哪一種更強調「非你不可」的獨特性?如果一項契約的核心價值在於「當事人的靈魂自主」,那麼當這份契約是由旁人越俎代庖所簽署時,法律會傾向於讓它「暫時有效」還是從根本上就「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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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民法中關於「身分行為」的特殊性,這顯示你對人格權自主的法律邏輯有著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婚約(訂婚)在法律上屬於高度人格專屬性的身分行為。依據《民法》第 972 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意味著「婚姻自由」是不允許他人代理的。父母若代為訂定,即違反了法律對於身分行為須由「當事人親自為之」的要求,其行為因違反強制規定,法律效果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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