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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依應繼分之比例各自清償,不負連帶責任
  • B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後仍對財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C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由遺產中支付之
  • D 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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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衡平原則:當一個法律行為(例如執行某人的遺願)是為了處理某個特定的財產集合體時,為了完成這項任務所產生的必要手續費或勞務成本,根據「受益者負擔」的精神,這筆錢應該由執行人自己出,還是先從那個財產集合體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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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繼承法理!

  1.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準確辨識了遺產法律關係的本質。依據《民法》第 $1150$ 條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屬繼承開始後之共同負擔,故由遺產中支付,這符合「費用隨財產走」的原則。其他選項中,(A) 應負連帶責任;(B) 分割後即轉為分別共有或獨立所有;(C) 繼承人之債務應從其應繼分中扣還
  2.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測驗學生是否混淆了繼承人的「內部關係」與「對外責任」,以及財產處分的基本邏輯,具有良好的鑑別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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