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高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8 題

甲有名犬一隻,不慎走失。甲在某報登載廣告:本人所有名犬一隻,特徵為左耳朵有紅色圓點。凡有發現其蹤跡,告知本人者,致贈新臺幣2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為甲之鄰居,在公園發現該走失名犬,攜回給甲,但乙未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故不得請求贈金
  • B 丙為13歲國中一年級學生,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發現名犬,因未告知父母即通知甲,故不得請求贈金
  • C 丁曾看報紙登載懸賞廣告,於某天早上發現名犬被收留在一家寵物店,遂以手機簡訊傳給甲,但甲當天未開機,且甲竟在下午自行尋獲名犬,故丁無報酬請求權
  • D 戊為所有人中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但因甲善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甲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這位失主,面對同時有很多熱心民眾提供線索,而你已經在誠信且不知情的情況下,把獎金給了第一個把狗帶到你面前的人。從「社會公平」與「法律保護善意者」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該強迫你對後面出現的每一位民眾都再付一次兩萬元?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中「懸賞廣告(reward offer)」的法律效果,這在實務中常涉及契約成立與給付義務的判斷。許多同學在作答時會誤選 (A),迷思在於認為法律行為必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但依據 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 規定,即便行為人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法律依然賦予其報酬請求權,這稱為「不知有廣告者之準用」。至於 (B) 選項,請求報酬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言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需父母同意亦可主張。

懸賞廣告的給付義務與保護機制

推導正確答案的關鍵在於理解廣告人的風險分擔。根據 民法第 164 條第 3 項 的規定,若有多人完成行為,而廣告人出於「善意」(不知有更早完成者)且已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義務即告消滅。選項 (D) 正確描述了這項法律保障,旨在避免廣告人陷入重複給付的困境。至於 (C) 選項,簡訊只要進入甲的收信系統即視為「到達」,丁已完成告知,甲事後自行尋獲並不影響丁已取得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總則:法律行為之成立與效力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 全題